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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文博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文博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文博苑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郜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超,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文博苑分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文博苑**楼**、负**。

法定代表人:齐欢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偃师市中成华夏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文博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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