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9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亦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秧田村****。
法定代表人:于雯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亦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