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柔娜化妆品店,住,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地第一街区**楼1-12商铺/div>经营者:秦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丰县柔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2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