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3069号原告:谢从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健,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金培,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谢从真诉被告苏金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谢从真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从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谢从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