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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排赞的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7175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排赞的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赞的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7175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赞的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位,注册号441********7430。

经营者:王云,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身份证号码421************571。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排赞的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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