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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3刑初272号
案件名称罗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季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季,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资平,系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亮,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季,辩护人周资平、韩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起,被告人罗季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本区南村镇里仁洞洗庄工业街3号2栋4楼,雇请殷某、谢某(另案处理)负责打包和发货,在未经惠普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印有惠普公司注册商标标识“LASERJET”的硒鼓鼓身标、硒鼓包装盒连同硒鼓一并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缴获尚未销售的印有惠普公司注册商标标识“LASERJET”的硒鼓鼓身标171800个及硒鼓包装盒107950个(经鉴定,均是冒用惠普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标识),现场抓获正在该处上班的殷某、谢某。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罗季在本区大石街锦绣银湾1座1梯7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辩护人周资平、韩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

其是初犯,此次涉案商标未流入市场,是未遂状态;

3.本案涉案商标是二级商标,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作了供述,且承认控罪。

本案并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员叶某陈述,证人曾某、殷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包括报案材料、介绍信、营业执照、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中国)、商标注册证(尼日利亚)、初审公告、作品登记证书等】,书证(租赁合同,笔记本、单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等,被告人罗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身份证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季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符合本案事实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罗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罗季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除本院依法判决的以外,其他由公安机关另行依法处理。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二、扣押的印有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鼓身标、包装盒一批,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扣押清单》。

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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