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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王喜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知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王喜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王喜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5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被告:王喜乐,女,汉族,199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王喜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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