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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程铭立皓百货烟酒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程铭立皓百货烟酒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程铭立皓百货烟酒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27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北侧02-1商铺。

经营者:程长权,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庙XX村****。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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