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45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三江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溪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竹。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江老坛酒水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食品交易******018铺。
经营者:杨喜英。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三江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江老坛酒水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