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1号之二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丰,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董事长。
被告:上海卓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成强,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怡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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