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17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京大厦饰博城商场第三层3158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层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斌与被告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