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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斌与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217号
案件名称刘晓斌与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晓斌;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17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京大厦饰博城商场第三层3158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层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斌与被告广州市淘品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晓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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