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娇颜佳人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都市工业城第****。
经营者:彭召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娇颜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