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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豪鹏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豪鹏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豪鹏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9号 原告: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峨眉山市豪鹏洁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58UQ542。

经营者:林恩吉,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豪鹏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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