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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冠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3712号
案件名称姜冠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冠杰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3712号罪犯姜冠杰,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锦屏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粤0307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冠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6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姜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冠杰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冠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从严、从宽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冠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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