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934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全平,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王敏,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全平、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