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20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系公司原告。
被告:郭龙江,男,200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陈春伶,女,199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龙江、陈春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