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3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源丰仓买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群力新苑小区********。
经营者:孙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源丰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