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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524行审51号
案件名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524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居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文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煜舒,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山禾源商都**楼第****商铺。

经营者周远丽,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作出的织市监罚决字(2019)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收到材料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其予以补充。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被执行人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主动缴纳了织市监罚决字(2019)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织金县时尚九九鞋经营部已主动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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