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7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奔成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大发安居生活广场老办公楼**,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大发购物广场东门对面。
经营者:胡成奔。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奔成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