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039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涂氏塑钢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
经营者:涂益锋。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涂氏塑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