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90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某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销售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
经营者: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