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405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悦家美百货超市,住,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王串场**路与富强路交口/div>经营者:金仙仙,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思(与金仙仙系姐妹关系),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住同上。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硕宇洗涤用品商行,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何庄村金发道**楼院内中楼/div>经营者:姜保兴。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硕宇洗涤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