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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6721号之一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721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工贸园****iv>法定代表人:郑向前。

第三人: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格蓝康都公寓**及地下室、裙楼**>负责人: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叁,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定于2020年10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9日在本院领取了开庭传票。

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向利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聂士洋书记员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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