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博悦便利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天悦国际****商服。
经营者:白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博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