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11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念,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