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31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胜利商业大厦,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div>法定代表人:贾新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胜利商业大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