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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1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140号之一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XXJ6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01-8。

法定代表人:傅小铸。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创美公司)与被告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三友创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此款已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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