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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无锡招商城罗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52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无锡招商城罗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无锡招商城罗琳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2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罗琳化妆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招商城**。

经营者:罗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无锡招商城罗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此款已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预交),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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