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99号原告:马自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阳江市铭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西北平路新平花园****。
法定代表人:梁灿记。
原告马自琛诉阳江市铭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马自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92140××××.8,名称为“一种皮筋玩具枪的发射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多年研发,发明了“一种皮筋玩具枪的发射机构”,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实施上述专利生产侵权产品,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范围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属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阳江市,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