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77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鑫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动迁安置楼负**。
法定代表人:贾志敏。
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曲乡云崇路中段。
投资人:赵小毛。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天水鑫三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