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167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40124458。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张艳赞,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和平东路弓村股份合作公司金銮国际商务大厦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TKA9K。
法定代表人:陈京华。
被告:陈京华,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京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