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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案件名称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馨洋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宁路**和鑫产业园**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陶方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

。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9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馨洋行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被上诉人合肥蜜桃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蜜桃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馨洋行公司“胸罩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481947.X)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蜜桃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馨洋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三、驳回馨洋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馨洋行公司负担1800元,蜜桃派公司负担40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原告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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