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60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佩佩,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1306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部分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聚怀,男。
被告:慈溪市三叠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812281X5,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153BN5K,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财富商业广场13-7>经营者:张恒云,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叠电器有限公司、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