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85-1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59415607U。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维维,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春,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与关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雷芹芹,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晏维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积极配合原告依法维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