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172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鑫源玩具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晋华市场。
经营者:郭星孝。
被告:孝义市胜源商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晋华市场。
经营者:郭照贵。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孝义市鑫源玩具店、孝义市胜源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