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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938号
案件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938号 原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

法定代表人:阮鸿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雯,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愉景南苑项目**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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