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51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江鹰眼镜超市,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石油化工大学院内行知食堂****档口/div> 经营者:吴华,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江鹰眼镜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