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36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现磊,男,汉族,1995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现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