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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赵春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4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赵春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赵春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98号之一 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69047M。

法定代表人:毛如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宝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7059E。

法定代表人:李昔峰,总经理。

被告:赵春海,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为邦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为邦公司)、赵春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美为邦公司、赵春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大康公司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4日,大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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