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3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琼,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西城金平超市。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楼(陕西省兴平市中心大街北段天酬苑南门口“金平超市”)。
经营者:张粉叶。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西城金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