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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民初5726号
案件名称5726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7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华,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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