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8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25254082181。
法定代表人:向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闵峰建筑材料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峰建筑五金劳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GND16J。
经营者郑秀峰,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闵峰建筑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