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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9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

经营者:朱建同。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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