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小辛庄村**。
经营者:何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霸州市康仙庄巧妇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