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3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连路时代天街店,住,住所地:责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时代天街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78FY7P。
负责人:潘炳煌,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市民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850961。
法定代表人:潘炳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霞,公司员工。
被告:庆安县志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平安镇哈伊公路185公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755346472U。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遵,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连路时代天街店、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庆安县志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