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36号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MA59ARLEON。
法定代表人:陈旺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莞乡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二合围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975672R。
法定代表人:罗荫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处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5LW2T。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莞乡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2020年10月23日,原告福州米厂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