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09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 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虞志龙副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浙 江省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G1-23、25号。
经营者:虞志龙,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 诸暨市阮市镇宜仁村30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 虞志龙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 月17日立案。
2020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 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虞志龙副食品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 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 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