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96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五金城巨丰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J4TW59。
经营者:朱如君,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五金城巨丰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