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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刘锦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666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刘锦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刘锦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6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标,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433。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锦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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