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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5号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袁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启阳路交汇处。

经营者:王江,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临沂市兰山区彩虹桥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3日,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乐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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